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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流新闻2小时前
近日,沈阳农丰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丰公司”)负责人周先生向媒体反映,其公司与当地粮食局因租赁合同产生的民事补偿纠纷尚在法院重审期间,突然收到城管部门下达的限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将强拆的公告。周先生表示,建了十几年一直相安无事的粮仓,偏偏在民事案件重审、资产估值发生巨大变化的节骨眼上被认定为“违建”,这个时间节点实在过于蹊跷。


周先生称,2009年,沈阳新北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与沈北新区粮食局签订15年租赁合同,租下清水台粮库。合同明确约定,由承租方出资拆除老旧仓库并进行改扩建,项目事前已获出租方批准。此后,新北公司累计投入三千余万元新建仓储建筑、硬化场地等配套设施。2014年,农丰公司依法受让该合同全部权利,取得经营权。

2024年租赁到期后,农丰公司与原沈北新区粮食局(现沈北新区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就添附资产补偿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对簿公堂。

2025年10月,沈北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采信评估机构对部分平台仓作出的637万余元市场价值认定。农丰公司认为评估严重缺项且数额不符,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鉴定机构现场勘验受限、未充分质证,且遗漏了圆仓、烘干塔等设施的审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据周先生透露,重审期间新委托的评估机构对新粮仓市场价值认定达1700余万元。
就在重审判决尚未作出、补偿争议悬而未决的2026年9月,沈北新区自然资源局突然认定涉案粮仓属于违法建筑。随后,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沈北新区执法分局依据该认定下达拆除文书,限定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将实施强制拆除。
“这些建筑建成十余年,多年来政府各部门从未提出过违建查处意见。为何偏偏在重审期间、补偿金额争议巨大的当下,突然就成了必须限期拆除的违建?”周先生对此感到十分不解,之后他提起行政复议。
周先生认为,本案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补偿纠纷,企业理应等待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行政部门在民事诉讼周期内,以“事后认定违建、限期拆除”的方式对待一家合法经营多年的民营企业,时间线上的高度重合令人费解。

11月4日,奔流新闻记者就周先生反映的问题采访沈北新区自然资源局时,工作人员称不知此事。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沈北新区执法分局工作人员也婉拒记者采访。
文·图丨奔流新闻采访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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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柴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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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99520
2026-11-04
对涉企财产的处置要秉持审慎原则,强拆一旦实施很可能造成不可逆损失,理应等重审程序结束再依规推进后续处置。
网友00990
2026-11-04
蹊跷至极的违建认定。必须严查涉事单位以及主管领导,还老百姓公道。
网友0900
2026-11-04
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容不得半点儿“蹊跷操作”,相关部门理应主动介入调查,给当事企业和公众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