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流新闻4小时前
1月14日,市民张先生向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帮”热线(0931)8159555反映,3年前,他向甘肃海铭商贸有限公司交纳了2000元意向金,打算租赁东岗月星家居的商铺,随后因未租商铺而要求退款,却迟迟没有结果。
张先生从事油漆销售工作,2021年9月初,甘肃海铭商贸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他的店里,介绍了东岗月星家居商铺出租事宜。随后,张先生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向工作人员支付了2000元意向金,对方给他开具了盖有甘肃海铭商贸有限公司财务章的收据。他表示,当时自己的理解是,意向金只是表示有意租赁商铺,但具体位置和价格都还未定,待正式签约时再确定。
张先生说,2023年下半年,他考虑到自身的经营状况,决定不在东岗月星家居开店。于是,他联系甘肃海铭商贸有限公司的高姓负责人提出了退款要求。之后,张先生多次与对方沟通,希望能尽快退还之前交纳的2000元意向金。虽然对方没有明确拒绝,但张先生始终没有收到退款。张先生认为,自己并未实际租赁东岗月星家居的商铺,意向金只是表示自己有租赁的意向,既然没有租赁,甘肃海铭商贸有限公司就应该退还意向金,但对方却一直拖延不退,他认为不合理。
1月14日,记者就此事联系了甘肃海铭商贸有限公司的高姓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交纳意向金就是签订人确定要租赁商铺,如果不租赁可以不退。对于张先生的诉求,公司目前正在按照工作流程查找单据,当记者问及什么时候能退款时,该负责人并未给出明确答复。
当天下午,张先生告诉记者,经兰州晨报沟通,甘肃海铭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已微信回复将抓紧催促退款事宜。对于此事的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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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金”是什么?它是押金吗?市民们遇到张先生的情况怎么办?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杨舒。
杨舒律师表示,严格意义上讲,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意向金”的概念。现实生活中,买卖双方之所以约定意向金,其目的在于保障双方的交易能够如期达成。这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的“押金”有一定的类似,意向金主要是表达购买意向,其本身不具备担保性质。而押金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明确的担保功能,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的特殊担保形式,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在张先生遇到的纠纷中,张先生并未与某公司签订意向金协议,存在两种解决方式。若双方口头约定张先生能够如约租赁商铺,那么在处理时需要考虑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口头约定的具体内容。其一,若租赁时“意向金”可抵充房租,那么该意向金就可视为是房租的“预付款”。当张先生未租赁商铺,那么,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应退还意向金,但如果公司能证明因张先生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失,可扣除相应损失后退还剩余款项。其二,如果双方口头约定意向金是为了制约张先生履行租赁事项,并且在张先生支付全部房租后全额返还2000元意向金。那么便可以认为设立该笔意向金的目的在于制约张先生如期履行租赁事项,视为张先生对自己履行租赁事项这一行为的担保,那么张先生未按约定租赁商铺,公司可能有权不退还意向金,但这也需要结合具体的约定内容和双方的履行情况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遇到定金、订金、押金、意向金、违约金等表述。建议一定要与对方书面明确提前支付的款项是什么性质,双方违约后如何处理等事项。同时,在转账时要备注清楚款项的性质,并保存好对应的聊天记录、截图、支付记录等,必要时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咨询律师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丨奔流新闻记者 李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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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杨
李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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