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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南都N视频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北一对新人举办仪式后同居生活11个月,却没有夫妻之实。于是,男方将女方一家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相关财物。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考虑到两人无夫妻之实这一重大情形,认为女方家应当承担较多的返还义务,判决女方返还彩礼款18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贺某某出生于2000年,被告郭某某出生于2002年。原告贺某某诉称,其与被告郭某某经人介绍于2021年5月17日订立婚约,于2024年3月4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感情长期不和,于2025年2月2日分居至今。此外,因其与被告郭某某婚前无感情基础,自典礼同居生活11个月期间,从未发生两性关系。
贺某某诉称,“被告郭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外出,偶尔节假日被告郭某某在原告家住一晚,也是分床居住。若原告要求性生活,被告郭某某暴跳如雷,就是不让碰。原告只有忍气吞声,度过一个不眠的夜晚。原告再也不能忍受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原告与被告郭某某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典礼后长期分居实属死亡婚姻,被告纯属借婚姻索取巨额钱财。”
于是,贺某某将郭某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要求女方返还相关财物25.53万元。
对此,被告代理人代郭某某的答辩意见是,原告所诉的彩礼款数额与事实不符,分居时间是2025年3月18日,原告和其母亲将郭某某赶出家门,导致二人分开。“这表明原告存在严重的过错,原告所诉的彩礼款应酌情不予返还。”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前后给女方家彩礼款共计20.4万元,女方家返还2600元。此外,男方为女方购买“三金”花费2.14万元,购买电脑8900元及手机6500元。被告郭某某的嫁妆有柜式空调、洗衣机、冰箱、茶吧机、衣柜、电动自行车、被子16条、四件套10套、羽绒被、蚕丝被、被罩10条。
法院另查明,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虽然举行了典礼仪式,但并无夫妻之实。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原则上应予返还,但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既要考虑法律规定又要考虑民间习俗、是否同居、同居时间、是否结婚、过错责任等,无论何种原因更应该考虑原告与被告无夫妻之实这一重大情形,故三被告应当承担较多的返还义务。
法院判决,三名被告酌情返还给原告贺某某彩礼款18万元。此外,被告郭某某在原告处的嫁妆准予带回。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敖银雪
编辑:张倩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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