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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流新闻讯(记者张秀芸)8月14日,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发布《甘肃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生态司法保护白皮书(2024年1月-2025年6月)》及10件典型案例。案例涵盖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一:张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为谋取利益,将某再生资源公司等三家企业产生的390吨有毒废水分13次跨域偷运至兰州市某地,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倾倒在沙坑、雨水收集口等处,造成当地环境及大气严重污染,导致产生高昂的环境治理处置费用。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判处八人三年至六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责令赔偿处置费128万余元。
案例二:索某、拉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7月,索某与拉某共谋后前往某林场内砍伐林木,共砍伐树木25棵,制成木材63根,以9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贡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伐林木树种为青海云杉,总材积19.14立方米,活立木蓄积为24.83立方米。洮河林区法院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判令一年内补种125棵同类林木并管护3年,保证成活率85%以上。
案例三:闫某某、石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闫某某、石某某二人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垦国有林地53.27亩种植经济作物,致使地上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案件侦查过程中,二人以栽植梭梭的方式主动对被破坏地块进行补植修复并通过林业部门的验收。二审期间,二被告人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15862元。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改判二人单处罚金1万元。
案例四:某建材厂、某源公司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某建材厂、某源公司超出采矿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砂,经鉴定,非法采砂涉及土地面积267.67亩,开采出的矿产品价值1346.36万元,致使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损毁,产生恢复治理费用357.46万元、补充性恢复费用19.70万元。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负责人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判两公司各罚金100万元并赔偿恢复费用。
案例五:马某等人破坏自然保护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8月至10月和2023年6月至7月间,马某等人分两次驾驶大型机械设备进入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钓鱼沟一带盗采砂金,并在保护区内违规搭建生活设施、烧火做饭、丢弃垃圾、倾倒废弃机油污染土壤和水体,致使400余亩自然保护地地表植被、冻土层受到严重破坏,保护地景观原真性损坏严重,生态服务功能永久性丧失,给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定罪量刑,改判民事部分,判令赔偿生态损失。
案例六:王某某等四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年10月至11月间,王某某等四人在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用非法改装的射钉枪猎杀四川羚牛(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只、小麂(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1只。白龙江林区法院判处四人二年十一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令其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七:罗某某等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自2023年1月开始,罗某某等人盗掘“龙骨”化石出售牟利,同年6月23日盗掘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龙骨”化石22.45千克。经鉴定,案涉化石年代为晚中新世,均为国家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对古脊椎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研究等具有科学价值。经查,罗某某等人盗掘化石销售获利共计131264元。平凉市崆峒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令其修复盗洞并公开道歉。
案例八:雒某某诉某市水务局、市政府强制拆除案
某市水务局以雒某某所有的案涉趸船未办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手续,长期停靠于黄河河道内,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为由,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雒某某自行拆除该艘趸船,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雒某某对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决定复议维持。雒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确认水务局通知违法、撤销复议决定,同时支持排除行洪隐患。
案例九:某咨询公司与某水电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2年6月30日,某咨询公司与某水电公司签订《开发及出售协议》,约定某水电公司委托某咨询公司按照国际核证自愿减排标准进行碳排放开发工作,某咨询公司以固定单价购买80万吨以内的减排量,80万吨以外的减排量由某咨询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某水电公司按成交额的9.8%向某咨询公司支付服务费。为保证协议的顺利履行,某咨询公司向某水电公司支付97万元履约保证金。上述协议签订后,某咨询公司未按协议约定购买80万吨减排量,亦未完成80万吨以外减排量的销售工作,双方遂发生纠纷,某咨询公司向某水电公司发函同意以97万元履约保证金为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此后,某咨询公司以国际碳排放价格严重下跌,该合同履行存在“情势变更”情形为由,要求某水电公司返还上述97万元履约保证金,并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属商业风险,驳回其请求。
案例十:某市检察院诉某热力公司公益诉讼案
某热力公司城西和城北新区集中供热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超标排放,经鉴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08265.76元。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热力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民检察院经立案审查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热力公司承担因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相应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法院调解以其100余万元的烟气改造费用抵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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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杨
张秀芸
奔流新闻记者 市民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