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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1小时前
近日,中央电视台CCTV-12社会与法频道《中国法治观察》栏目报道了北京大兴法院审理的一起购买理财产品致损引发的纠纷。王女士几年前购买了价值200万元的理财产品,两年多的时间亏损了85万多元。王女士认为亏损是银行销售流程违规导致的,而银行却表示损失应该由王女士自负。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01
老人轻信理财推销
200万元投资损失惨重
2021年,68岁的王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业务时,理财经理热情地向她推荐了一款中高风险的基金产品,并口头告知风险不大,比较稳健。在得知王女士之前在柜台所作风险测评等级为稳健型,不符合该中高风险基金的条件后,理财经理指导王女士第二天重新做了一次风险测评,使其测评结果从稳健型变更为成长型,从而符合了购买中高风险基金的条件。

随后,在理财经理的指导下,王女士通过手机银行将200万元一次性购买了A基金。然而,在持有了近两年半后,王女士赎回时发现,本金亏损高达85万余元,损失比例达43%。这与理财经理一开始说的“稳健”“风险不大”相去甚远。王女士认为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未履行适当性义务,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02
原告:
银行销售流程违规 理应全额赔付损失
庭审中,王女士及其律师主张,银行明知王女士为稳健型投资者,仍违规推介中高风险基金,风险匹配严重失当,并提交了事后与理财经理的沟通录音作为证据。银行则称,王女士购买基金前的最新风险测评结果为成长型,与产品的中高风险等级匹配,且王女士是通过手机银行自主购买,银行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此外,王女士本身就具有长期的投资经验,这个亏损主要是因为市场波动造成的。亏损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该案的三项关键事实:一是风险测评存疑,王女士在购买基金的前一天,已在银行柜台做了风险测评,结果为稳健型,但在第二天,其通过手机银行做的测评结果却变成了成长型。法院认定,第二次测评结果不能代表王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第一次测评结果“”为准。

其次,法院认为,银行销售过程的“违规”。虽然购买是通过手机银行完成,但整个过程是在理财经理的现场陪同下,在银行网点之外的地点进行的。根据相关规定,银行人员在营业场所内销售产品,必须在销售专区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而本案中,理财经理将王女士引导至网点附近的餐厅通过手机银行购买基金,未进行“双录”。

法院还认为,银行将一款中高风险的基金产品销售给了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的老年投资者,且未能证明其已向王女士完整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违反了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并且法院认定,王女士并不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
综上,法院认为银行的过错行为与王女士的投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银行赔偿王女士本金损失85万余元。本案经一审判决后,被告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提醒:
机构尽责守规矩 民众投资多留心
法官表示,“适当性义务”是金融机构的法定责任,尤其对老年投资者等特殊群体,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告知和审慎义务。

最后,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理财应当严守三项原则:一是如实填写风险测评,根据自身年龄、收入、投资经验等真实情况独立完成测评,切勿为购买产品虚假填报;二是坚持合规渠道购买,务必在银行销售专区办理理财业务,留意“双录”流程,对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及时留存微信聊天、录音等证据;三是拒绝盲目跟风投资,对看不懂的产品说明书、基金合同,可让家属协助查看或要求银行人员通俗解释,核实产品风险等级后再决策,切勿轻信口头宣传草率签字。
视频来源:CCTV-12社会与法频道
供稿:北京大兴法院
编辑:赵铭瑄
审核: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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