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5小时前
北京户口对于许多求职者而言,无疑是一种“稀缺资源”,不少公司以此作为条件,吸引优秀人才加入。然而,落户完毕后求职者在约定的服务期内离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下面,跟着京小槌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小洋于2021年6月入职某贸易公司任应用工程师,双方签订期限自2021年6月起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入职时小杨签署服务期承诺函,申请公司为其办理应届生落户北京手续,承诺自北京市户口申请办理完毕之日起服务期不少于5年,若未完成承诺,自愿赔偿公司一次性支付成本损失和损害赔偿30万元,按实际履行的承诺服务年限及相应比例逐年递减。2022年12月,某贸易公司为小洋办理完毕北京市户口落户手续。
然而2023年9月,小洋向公司提出离职,原因是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适应工作环境或条件,准备休息一段时间不工作。某贸易公司依据承诺函认为小洋未完成承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小洋支付其公司因未满服务期约定导致的成本损失和损害赔偿共计30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小洋支付某贸易公司因未满服务期约定导致的成本损失和损害赔偿共计18万元。小洋与某贸易公司均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贸易公司称小洋突然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导致岗位空缺及效率损失,在增加后续招聘成本、造成后续户口指标减少、培养损益等方面给其公司造成了近200万元的损失,远超承诺函约定的成本损失和损害赔偿标准。小洋称承诺函的约定显失公平,其并非取得户口后恶意离职,而是因为工作强度及加班强度大导致最终选择离职。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院综合考虑双方约定的服务年限、小洋已服务年限、在职期间的收入水平、主观恶意程度、公司损失等因素,判决小洋支付某贸易公司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赔偿金165000元。小洋与某贸易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依据承诺函的约定,小洋明确知晓某贸易公司为其办理的进京户口属于稀缺资源,为其办理北京户口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为了劳动者提供的特殊待遇范畴。小洋在取得北京市户口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出离职,其提前离职的行为必然导致某贸易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接替员工招聘成本方面产生一定损失,并造成某贸易公司北京户籍指标的损失,没有达到某贸易公司吸引人才、稳定人才、长期发展壮大的目标,小洋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给予赔偿。
【京小槌提示】
正值毕业季,不少高校毕业生在寻找心仪工作单位时往往将进京落户列为最优先选项,因为一纸户口背后牵扯到的购房、子女入学等安家要素太多,北京户口也确是一种“稀缺资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虽然“落户违约金”的约定未被承认,但是在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则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广大学子将陆续踏入社会、进入职场,因此在作出承诺前应充分考虑自身情况,谨慎诚信行事,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作为用人单位,在提供户口等特殊资源吸引人才时,也要合理设置相关条款,保障自身权益。
供稿:北京大兴法院
编辑:安佳旭刘宇航
审核: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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